案情简介
原告:昆明市某饭店
负责人:黄某
被告:赵某
2009年8月17日,昆明市官渡区某饭店与赵某签订了《合作协议》,聘请赵某为营销总经理,负责业务和厅面管理,并约定了工资标准、辞退理由及后果。合作协议没有昆明市某饭店的盖章,只有负责人黄某的签字。
2010年2月13日赵某从昆明市某饭店处离开,此后赵某未再回昆明市某饭店处工作,昆明市某饭店亦未再向赵某支付劳动报酬。
赵某于是向昆明市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,称饭店没有与自己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,只有合作协议,要求饭店支付双倍工资18000元。昆明市某饭店没有到庭参加仲裁,官渡区劳动争议仲裁委作出官劳仲字(201 0)第1 72号仲裁裁决书,昆明市某饭店必须向赵某支付双倍工资差额18000元。昆明市某饭店不服该仲裁裁决,遂起诉至人民法院,诉请无须向赵某支付2009年9月至20l0年2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8000元。
u 诉讼请求
1、昆明市某饭店无须向赵某支付2009年9月至20l0年2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8000元;
2、本案诉讼费由赵某承担。
u 争议焦点
1、该《合作协议》是否属于书面的劳动合同?
2、昆明市某饭店是否应当支付赵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8000元?
u 裁决结果
1、仲裁裁决:昆明市某饭店向赵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8000元。
法院判决:
1)、昆明市某饭店不支付赵某赵书波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8000元。
2)、案件受理10费元,由赵某承担5元,其余5元按规定退还昆明市某饭店。
u 律师分析
1、昆明市某饭店与赵某签订的合作协议,已经具备了劳动合同的主要核心条款虽然名为合作协议,但实为劳动合同。
2、劳动合同不一定用云南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的标准范本,用人单位可以自己草拟劳动合同范本及补充协议。
3、劳动合同经用人单位盖章或负责人签字即生效,无需劳动主管部门备案才生效,但如果需要购买社会保险,则需要到劳动主管部门本案。
4、不论是什么样的或以什么名义签订的劳动合同,只要是白纸黑字,具备书面形式,用人单位就不存在被员工索赔双倍工资差额的法律风险。
5、某饭店是个体工商户,个体工商户的法律地位不是雇主,而是用人单位。
6、劳动纠纷案件中,用人单位不能拒绝出庭,否则对用人单位不利,结果是缺席裁判,而缺席裁判只听取劳动者单方的陈述,至采信劳动者单方的证据。
7、个体工商户作为被告的劳动争议案件,列字号作为被告,同时列明业主(负责人);个体工商户作为被告的任何非劳动争议案件,列业主(负责人)作为被告,同时列明字号。如果原告将被告列反,会被法院判决驳回起诉。对于劳动者而言,损失惨重,对于用人单位而言,皆大欢喜。